地名“淄博王府井广场”是否侵权“王府井”
【案情】
原告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55年9月开业的王府井百货大楼及改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百货连锁经营,已在全国14个城市开设19个大型商业百货门店。1984年,其用“王府井”商标并经注册登记。2002年,被告山东通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淄博通乾商务策划运营有限公司在淄博市张店区位于东临淄博日报社住宅楼、西临柳泉路、南临美食街、北至共青团路的位置进行房地产开发,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将该位置命名为“王府井广场”。被告将该商业街上的商品房销售给业主,由业主进行经营。
【审判】
淄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以“淄博王府井广场”作为地名使用,其所使用方式与经营模式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隶属关系。王府井作为历史文化符号,不应为原告独自享有,其商标权应限于与其所注册且与经营模式有关的商标分类上,而不应涉及其他。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地名上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并无规定,因此,应遵照法律原则即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为要件。被告申请命名地名“淄博王府井广场”并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招租服务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使消费者产生淄博王府井广场系原告经营或与原告有关联的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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